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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保委发声:商家收“餐具费”应提前告知

时间:2024-06-20 14:03:52 作者:kaiyun官方网页

  消费者外出就餐结账时,可能会遭遇没有提前告知的“餐具费”。虽然是几块钱的事,却降低了消费体验。10月9日,本报报道了“一大学生因付了餐具费,便将餐具全部带走”的新闻,引发热议。10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声:收取“餐具费”现象虽已是司空见惯,但并不意味着合理正当。商家收“餐具费”应提前告知,而不应在账单中“背刺”消费者。

  类似于“餐具费”的,还有“餐位费”“茶水费”等。不少消费者认为一元至几元不等的“餐位费”“餐具费”,与动辄几百上千的餐食费用相比不值一提,也不会与商家仔细“掰扯”,照单结账。

  10月9日,本报刊出了一大学生因吃饭付了“餐具费”,吃完便将餐具全部带走的新闻,引发热议。用网友的评论形容这是“用魔法打败魔法”,非常解气。

  对此,江苏省消保委认为,从常识判断,事件中支付的一元钱,或是餐具使用费亦或是消毒费,而不可能是餐具所有权费。消费者维权意识高值得称赞,但拿走餐具的行为不太可取。此事引发关注,究其原因还是该类费用的收取存在争议。

  江苏省消保委人士介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理洗涤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这个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根据字面意义理解,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提供餐具、饮具,同时对此进行清理洗涤消毒。换言之,提供卫生干净的餐具、饮具是商家经营所必需,而不是巧设“花名”让我们消费者买单。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收取“餐具费”现象已是司空见惯,但并不意味着合理正当。《食品安全法》并没有禁止商家收取餐具费,但商家一味地以“餐具费”之名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显然也不合理。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无偿提供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该条文明确要求,商家应履行提前公示告知义务,提供消毒套装餐具同时也应提供免费的餐具用品,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明确规定商家不得收取该类费用,从源头上避免了商家在此类费用上钻空子的行为。

  江苏省消保委呼吁:鉴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各地法规条例也规定不一,在收取“餐具费”一事上,商家更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如确有“餐具费”“餐位费”等,应提前告知,明码标价,而不是遮遮掩掩,在最后的账单中“背刺”消费者;省内消费者可依据情况选择消毒餐具或者免费餐具,如遇收费商家却未明确告知收费标准情形时,可以投诉维权。

  10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声:收取“餐具费”现象虽已是司空见惯,但并不意味着合理正当。商家收“餐具费”应提前告知,而不应在账单中“背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