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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办理方法》百问百答(第一期)

时间:2025-04-18 10:25:19 作者:服务项目

  为了加强对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办理,保证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正常运用和修理,保护修理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办理条例》《住所 专项修理资金办理方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 售后公有住宅修理资金的交存、运用、办理和监督。

  本方法所称的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本钱。

  方法所称住所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令、法规和房子买卖合同,由单幢住所内业主或许单幢住所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所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来说包含:住所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野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备设备,是指依据法令、法规和房子买卖合同,由住所业主或许住所业主及有关非住所业主共有的隶属设备设备,一般来说包含: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备、排水设备、楼宇对讲、绿洲、路途、围墙、监控设备、路灯、水沟、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和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共用设备设备运用的房子等。

  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担任全区修理资金的辅导和监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