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凌河区2024-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做好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住建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建议》(辽住建〔2014〕25号)、《锦州市贯彻落实辽
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建议》(锦委办发〔2017〕11号)及《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锦住建发〔202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六公开一监督”的分配工作制度,统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抽签抓房、分配工作流程。坚持分配过程、结果全公开,扩大透明度不留死角。
2.按困难程度保障的原则。区分住房困难的轻重缓急,优先解决住房困难比较突出的家庭,坚持先无房户后有房户的原则。
镇中低收入(含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及人才引进等新市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凌河区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人均(必须年满18周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7平方米的;与赡抚养关系人共同居住的,不视为无房户;
5.共同生活的亲属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或已被安置过按份共有产权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退出后满5年的;承租公有住房已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满1年的;
8.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的(但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转让房屋满1年以上的,符合本次分配条件);
10.低收入家庭连续低保时间满1年以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锦州市2023年度锦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89元/年,43789元/年*85%=37220.65元/年,即3101.72元/月)以下。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以下无房家庭。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模范、孤寡老人、合乎条件的单亲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原抗战老兵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安排
(五)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家庭被征收房屋为唯一合法住房,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且有照房屋补偿金额不能在同等地段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商品房价格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按照《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我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市场部门,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经营成本等因素,实行市场指导价租金。在保证使用、维修管理基础上,按照微利的原则,略低于同等地块市场租金水平,不超过同等地段房屋市场平均租金的60%左右,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凌河区公共租赁住房非低保家庭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7元;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结合经济发展、市场房屋租金变化定时进行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的制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并由户主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共同生活的亲属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1.我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社区申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系直系亲属)申请,以审批表中填写的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为准。
(2)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提供无住房、无公积金、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等证明;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由工作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共同生活的亲属无工作单位,由本人写情况说明所在社区在入户调查表中标明,并提供无工商营业执照、无车辆登记、无房产、无公积金等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婚姻情况证明;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共同生活的亲属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确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转让房产满1年以上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
(2)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5)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父母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有、无房证明或本人出具房产证及户口本核定人均住房面积小于等于17平方米证明;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3个月缴税证明等材料;
(3)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共同生活的亲属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代理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规定材料属于证明的提交原件,属于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后盖章存档上报。
社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时限等状况做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在社区、街道网站公示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成立区公租房分配审核小组,由住建(城建中心)、民政(民服中心)、市场局、司法、审计、人社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不是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各部门审查结果进行核准,并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7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登记,等待参加抽签抓房。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数多于现有房源数,由各街道按照分配指标分别在本街道组织进行抽签,差额确定申请人住房资格。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数少于现有房源数,可直接确定申请人住房资格。全程由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2.在全区抽签抓房大会时,首先以街道为单位抓取街道顺序号,其次按照街道所抓取的顺序号依次组织各街道已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上台抓全区抓房顺序号,再次按照抓房顺序号在配租房源中抓取楼房号。全程由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1)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制定排序规则,采取抽签方式,统一配租。
(2)各街道按照房源分配指标组织抽签,首先以街道为单位抓取街道顺序号,其次按照街道所抓取的顺序号依次组织各街道已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上台抓全区抓房顺序号,差额确定申请人住房资格。再次按照抓房顺序号在配租房源中抓取楼房号,并同时确定楼房号。现场邀请公证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
(5)各街道将抽签抓房结果报区城建中心备案,由区城建中心向公租房管理部门发布入住信息,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6)对未能抓到楼房号的申请家庭,如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低保户,在下个季度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畴。
经抽签抓房后确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接到入住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公租房所在小区入住收费标准缴纳租金、物业费、电梯费、水电气预存款等各项费用,及押金(低保人员收取500元、低收入人员收取1000元)。
除不可抗力外,如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住房资格。放弃的房源,由申请时所属的街道社区按照轮候顺序进行再次分配。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与房管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该房屋的管理费用、房屋维修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由于对相关配套设施使用不当、拆除、破坏等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水、电、燃气和有线(数字)电视、物业管理费、电梯费、供暖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低保家庭的物业费、电梯费由政府承担一半,供暖费按照市、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对于承租人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四)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仍按原廉租住房政策执行,原来享受租赁补贴的,自办理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起,下个季度开始不再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五)合同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向房管单位申请续签合同、缴纳租金。如承租人逾期不缴纳租金,可从租房押金中抵扣;押金不足的,按规定进行追缴。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当主动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保障。
(七)维护及日常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收费、管理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九)退出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必须结清相关费用: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若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搬迁期满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周边市场价格(经评估确定)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租房。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一)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方案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的或者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变化后不申报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方案规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已承租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方案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方案规定,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3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由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五)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方案规定,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成立凌河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安排社区、街道和各单位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分配工作,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分配工作管理体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审核小组,地点在区城建中心,主任梁田(兼),副主任刘金星(兼)、杨柳婷(兼)。
1.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为区审核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的全面工作。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申请、审核、公示、收费和入住等工作。负责与市公积金、市车管所协调,核查申请人在我市有无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机动车辆登记等信息。负责业务的解释工作。
2.区民政局、区民政中心为区审核小组成员,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保家庭的收入状况是不是满足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协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低保初审工作。负责协调锦州市民政事务中心对申请公租房家庭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3.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与市人社局协调,核查申请人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领取退休金等信息。
4.区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和分配程序等情况进行实时审计监督。
5.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分配工作所需办公经费的筹集、拨付。
8.公安凌河分局负责区住房办和各街道在分配期间及日常动态管理中的治安防范工作。
9.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抽签抓房工作,实时做好政策解答和信访稳控工作。实时掌握保障对象日常动态信息,及时横向对接区城建中心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10.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严肃工作纪律,责任到人,加强对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重点预防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不公。实行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