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资源收回企业“反向开票”,以及交税人出售作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依照新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挑选“作废产品”类编码。
税务总局更新了《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增加了“作废产品”类编码,下设十类作废产品编码(详细包含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抛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作废机动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以及“其他作废产品”类编码。资源收回企业“反向开票”时,以及交税人出售作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应当在“作废产品”类编码中挑选正确的编码。假如出售的作废产品不属于上述十类作废产品,应当在“其他作废产品”类编码中挑选对应的编码,还需要填写作废产品的详细品名。
税务总局将依据本身的需求,当令对《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来优化调整,并在开票体系中及时来更新,触及重要调整的,当令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收回企业向天然人作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自2024年4月29日起,天然人作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收回企业出售作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收回公司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作废产品或出售收买的作废产品、接连不超越12个月(指天然月)“反向开票”累计出售额不超越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天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收回企业向天然人作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
Q4:一般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将悉数财物、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让并处理刊出税务挂号的,其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结转至受让方抵扣?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将悉数财物、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并按程序处理刊出税务挂号的,其在处理刊出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交税人处持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财物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