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广西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依照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存量清零”。对2020年及之前已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期限的2627座水库,自治区本级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各地集中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各地要落实水库安全鉴定经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到期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任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
(二)确保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应鉴必鉴”。对2021年及以后达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期限的水库,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和安全鉴定办法执行,建立安全鉴定报告、提示、通报制度,做到“应鉴必鉴”。对新建(改扩建)或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蓄水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鉴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三)扎实推进水库降等报废工作。组织开展水库现状调查,摸清底数,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库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小、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查批准后实施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四)落实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支持政策。在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基础上,统筹自治区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对“十四五”期间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和市县分担;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造成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主要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解决,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小型水库方面,2020年已完成安全鉴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统筹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资金给予支持;2021年以来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原则上由市县承担,自治区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并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
(五)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前期经费,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审批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按期完成年度任务,确保工程和资金安全。发展改革、司法、交通运输、国资等水库主管部门要督促所管辖水库、水电站大坝、航运枢纽大坝的运行管理单位及时开展水库除险加固。水利部门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已实施除险加固的2590座小型水库遗留问题处理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列入全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29座大中型和36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为三类坝的38座大中型水库、137座小型水库和2020年已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六)提高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标准。对小型水库特别是高坝以及受威胁区域人口密集、存在重要基础设施的高风险坝,除险加固除着重解决安全鉴定指出的病险问题外,还应以“大坝不漫顶”为原则,逐库复核解决防洪标准低、泄洪能力不足的问题,增强保坝能力。要结合除险加固项目,进一步完善监测设施、防汛道路、通讯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使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统方法有效结合,切实提高极端天气等情况下水库运行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七)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明确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做到“有名”、“有实”、“有能”。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逐库制定落实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措施,确保度汛安全。进一步明确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专职管护人员报酬至少应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
(八)扎实推进水库管护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小型水库管护机制改革方案,对乡镇村组分散管理的3323座小型水库全面推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专业化管护模式,坚持整体谋划、示范带动、整县推进,2021年底前30%以上的县(市、区)完成整县推进工作,2022年底前全面推进,力争基本建立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常态化机制。积极培育管护市场,组织水利、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辖区政府购买小型水库运行管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合理确定承接主体市场准入门槛,引导符合要求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积极参与运行管护服务,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市场。以质量为核心,探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归集小型水库运行管护信用信息。自治区层面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及经验推广,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落实水库维修养护主体责任,加快研究制定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建立健全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将水库维修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强水库工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管好用好中央、自治区财政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其撬动作用,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十)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在广泛开展基础调研、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水库规范化管理标准,加快推进水库标准化管理。各市、县(市、区)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典型引领、逐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十四五”期间水库标准化管理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水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自治区水利厅)
(十一)提升水库管理信息化水平。组织制定“十四五”期间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分解3324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2674座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按整县推进方式,加快建设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各地要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进一步提高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监测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自治区级监测平台,实现与全国水库管理信息系统资源融合、信息共享,做好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汇集,加强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健全预警发布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十二)推动属地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措施,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建立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强化监督考核。落实市县资金投入责任,加大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健全市场化机制,扩大有效投资。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分担部分管护费用。(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部门督导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发展改革、司法、交通运输、国资等水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管辖水库、水电站大坝、航运枢纽大坝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水库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指导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使用。自治区水利厅要督促各项措施落实,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等水库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
(十四)加大责任追查力度。依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广西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的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督查等部门作用,加强履职监督,强化资金监管,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