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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品质不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

时间:2024-12-09 06:43:06 作者:kaiyun官方网页

  拖欠三年物业费的业主,面对法院的判决不为所动。最终在苏州市园区法院组织的一次凌晨执行行动中,这位任性业主被拘传,同意缴清拖欠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15000余元,又因抗拒执行、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1000元。

  半年前吴某收到法院传票,社区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原来,吴某因为不满小区物业的服务,已经三年多没有缴纳物业费了。法庭上,吴某辩称原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低、服务态度差,却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有几率存在一些令被告不满意的地方,但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对于服务是不是真的存在缺陷的判断不应以个别业主的感受为标准,正常的情况下的服务瑕疵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被告吴某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服务合同存续期间违背的具体合同条款,最后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吴某支付拖欠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15000余元。

  接过判决书,吴某随手扬了扬,就几张纸片还能追着我要钱?随手将判决书往包里一塞,大摇大摆的回家去了。面对吴某“要钱没有,烂命一条”的消极态度,物业公司只得向园区法院申请执行。

  吴某先是无视并撕毁了张贴的执行通知书,又拒绝申报财产。在承办法官多次催问下,吴某才稍稍松了口,交代自己有套房子和一部轿车,只是家中生活困难,还有房贷要还,实在没办法一次性拿出一万多的物业费。执行法官又问及吴某名下三万多的存款,认为实在没办法理解吴某“家中生活困难”,吴某辩称该存款是母亲以自己名义存的。

  本以为打发掉了执行法官,吴某又过上了安逸舒适的小日子,不料想半夜却在睡梦中被人叫醒。在园区法院本次组织的凌晨执行行动中,吴某的大名赫然在列,最终吴某乘上警车被拘传至法院。一看这次动真格的了,吴某立刻表示愿意马上履行。

  经查明,吴某完全有履行能力,在法院多次督促之后仍拒不履行,现吴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出具检讨书,有悔改表现,法院决定对吴某从轻处罚,罚款1000元。

  我国《民诉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吴某在法院对其进行法律释明之后,谎报、甚至拒不申报财产,情节较为恶劣,对其进行罚款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若整改不到位,业主委员会可采取进一步维权手段。业主如果有证据说明因物业方面造成自己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而不是拒绝缴纳物业费,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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