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自即日起至9月30日,《西安市公共场所消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草案》涉及消毒从业人员培训、职业防护、物资储备、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消毒等相关内容。
据了解,西安市卫健委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制订了该草案,自即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市民和相关的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信地址为: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邮编为710007,电子邮件可发送至。
《草案》规定,该《草案》适合使用的范围为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开展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和应急消毒活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质量监督、消毒技术培养和训练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毒措施,为政府部门消毒决策提供相关建议和意见。
《草案》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理应当对其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消毒专业技能培训。鼓励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消毒知识培训。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在做消毒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造成损害;其所在单位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
物资储备方面,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商场、超市、餐饮、住宿、洗浴、美容美发、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和学校、托幼、养老、康复、福利、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的清洁、消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公众活动、接触环境卫生安全。
《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应急消毒工作,组建应急消毒队伍,储备消毒产品、消毒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并且开展辖区内应急消毒工作。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做严格消毒处理。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或其委托的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消毒工作方案,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消毒工作,确保消毒效果和过程可溯。
从事传染病疫源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大型活动卫生保障等现场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应经疾控机构、行业协会能力评估具备相应现场消毒能力,接受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现场消毒完成后及时上报属地疾控机构消毒过程评价和消毒效果评价报告。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者,由疾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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