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归于日子服务业。请问2021年获得的餐饮收入是否持续享用免征增值税的方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则,对纳税人供给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日子服务,以及为居民供给必需日子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日子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第六条规则,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状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施行办法》后附《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则,日子服务,是指为满意乡镇和村庄居民日常日子需求供给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含文明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行文娱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日子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方针施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则的税费优惠方针,履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施行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献税收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凡现已到期的,履行期限延伸至2021年3月31日。 第四条规则,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依照本公告规则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今后应交纳的税费或予以交还。
综上,你公司截止2021年3月31日获得的餐饮收入持续享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