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17722859269
当前位置:首页 > kaiyun中国官方网

围观 ▍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锦囊来了

时间:2024-05-29 11:38:11 作者:kaiyun中国官方网

  我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离不开餐饮、住宿、文化体育、旅游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这一些行业从业者的默默付出以及提供的服务,为我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那么,我们的祖国是否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助其纾困、支持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呢?当然有啦!小编梳理了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以下几类:

  ☑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涉及以上几种服务, 那就能好好了解一下下面梳理的税收政策和优惠哦!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征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合使用的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或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也能够轻松的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四)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注:该公告虽已执行到期,但是困难行业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在之后的年度进行结转弥补亏损)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获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该优惠有执行期限,执行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一是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二是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三是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收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