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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_2024年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

时间:2024-05-21 07:31:34 作者:kaiyun中国官方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等经营业务活动,可以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③提供旅游服务选择按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缴纳增值税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预售单位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结合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依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1.非法非法是指为与自己没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1)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1.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2.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说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岀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如有证据说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

  1.营运资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2.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5.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1)纳税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3)纳税人若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该依据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