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怎么样办理涉税业务有何建议?
答:办税服务厅现场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我们提议:对非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请采取网上办理、移动办理、邮寄办理等方式来进行;对必须现场办理的非紧急事项,能暂缓办理的待疫情缓解后再到厅办理;对必须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合理的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3.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何在网上办理常见涉税业务呢?
答: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答:如果您需要申领增值税发票,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申请”模块申领,选择“邮寄送达”,税务机关将为您邮寄上门。
5.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答:如果您需要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能够最终靠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6.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
答:如果您需要申请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办理”模块,提交增值税发票使用数量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为您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您能够最终靠税控开票软件下载更新相关信息。
7.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控设备由于逾期申报被锁定,可以在网上办理解锁吗?
答:如果您的税控设备由于逾期申报被锁定,在您完成增值税申报并通过系统自动申报比对后,您的税控设备将自动解锁,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处理。
答:如果您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后,通过“车购税缴纳”模块,网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
答:如您需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相关业务,能够最终靠“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如您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收入及纳税明细查询、异议申诉等相关业务,能登录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如您需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除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纳税人使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之外),能够正常的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办理。
(1)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2)开具完税分割单(3)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4)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5)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6)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8)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9)农产品耗用率核定申请(10) 同期资料报告(1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12)税收优惠资格取消(1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1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15)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16)省内跨区迁移
11.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在网上缴纳城镇和乡村居民社保费?
关注“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信办税-社保费-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在线缴费即可。
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进入微信小程序进行缴费。
登录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社保费缴纳”,确认授权后,选择“居民医疗/居民养老/社保费补缴申报”缴费。
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电子税务局,或直接输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登录办理。
12.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除12366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电话外,还有别的与税务机关交流的平台吗?
答:您也能够最终靠下载钉钉APP,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欢迎24小时与智能机器人“税博士”交流。
答:如果您需要获取各地办税服务厅联系方式,请登录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登录12366纳税服务平台,点击“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14.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必须要格外注意什么事项?
答:建议有疫情较重地居住史、旅行史、途经史的人员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暂时不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所有人员进入办税服务厅时,请务必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并为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未佩戴口罩或伴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被禁止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理解并配合。
15.在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具体时间详见当地政府或税务机关通知。
16.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的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17.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范围,该扩大的免税进口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18.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对已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19.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实行更优惠的物资进口免税政策,怎么样办理有关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