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洱海保护治理及流域转型发展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拟订了2024年“五一”节假期值班表,带班领导在“五一”假期中,切实履行带班责任,统筹人员力量,每天安排轮班人员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排查沿湖沿河垃圾乱堆、污水乱排、偷捕偷渔等行为,做到立即处理、及时交办。同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值班期间各项工作得到一定效果落实。
为确保洱海流域初期雨水冲击性污染负荷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大理市各乡镇(街道)格外的重视初雨防控“八清”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人员,从3月下旬起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全覆盖无死角“大扫除”,全面清除旱季积存污染物,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负荷入湖。
为应对雨水冲击性污染负荷,凤仪镇积极做出响应,全方面开展“八清”行动,以实际行动确保全年水质目标的实现。截至目前,已发放告知书4000份、整改通知书456份,清掏化粪池67个;排查污水管网约260公里,整改截污治污问题230个,清理污水井400个,雨水井20个;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50次,出动人员1190人次、车辆90车次,有效清理了田间地头的农业废弃物和农田堆肥;清理河道沟渠约12公里,清理垃圾、杂草、枯枝败叶共185吨,清理沉积淤泥3.1吨;此外,还对水库、库塘进行了抽吸、清淤、清理,共抽吸积水约7400m³,清运淤泥9吨,清理垃圾杂草1.9吨;同时,对辖区内的在建施工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并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冲刷污染。
满江街道近日 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大扫除”活动,全面清除旱季积存污染物。 截至目前,累计发放化粪池清掏告知书3000余份,清理化粪池36座;投入30余人次排查管网10千米,清掏管网约1200米;投入1250余人落实清“家园”、清“田园”、清“水源”的“三清洁”工作,清理清运各种垃圾淤泥杂物约65吨,清理垃圾3000吨;对辖区白塔河应急库塘进行了清理,打捞漂浮物约2.5吨,1200多人次,船只168船次,车辆45车次,清理死亡水草、漂浮物约96吨;为提升白塔河入河沟渠水质,组织人员对晋湖大沟全线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水草、漂浮物约10吨。同时,对辖区重点在建施工项目进行排查,落实清“施工场地”工作相关要求。
自3月以来,挖色镇格外的重视环境整改治理工作,成立了领导组和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各村委会、经营户及居民积极做出响应,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全覆盖无死角“大扫除”,切实将“八清”工作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到位,全面清除旱季积存污染物。截至目前,全镇共投入58.6万元,4885人次,清掏化粪池74个;发放告知书5000余份;排查出各类管网问题1403个,并全部整改销号;清理拉运生活垃圾约722.9吨;清理农业废弃物19.4吨,清理无序堆放有机肥、农家肥4.4吨;清理死亡水草、死鱼、海草、杂草等67.65吨;清理建筑垃圾违规堆放点107个;清理建筑垃圾1470吨。
为切实加强洱海流域初雨防控工作,双廊镇召开了2024年洱海流域初雨防控“八清”工作调度会议,对初雨防控“八清”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全镇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管网排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和河道沟渠清理等重点工作,在雨季来临前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全覆盖、无死角“大扫除”,全面、彻底清除旱季积存的各类污染物,确保雨季来临前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得到一定效果整治,最大限度削减污染负荷。 截至目前,全镇共投入2273人次,清理拉运生活垃圾约1055.1吨;清理农业废弃物2吨,清理无序堆放有机肥、农家肥4吨;清理死亡水草、死鱼、海草、杂草等119吨;清理沟渠7.6公里;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做全面巡查152次,清运建筑垃圾42吨。
近期,湾桥镇全力推进初雨防控“八清”工作,组织人员对全镇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网、家园、田园、水源、库塘湿地、河道沟渠、施工场地等逐一精准施策,开展分类清理,确保“八清”工作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到位。截至目前,湾桥镇共投入1650人次和3台大型机械设备,发放化粪池必清通知书40份,清理化粪池工作有序推进;清理整治了7个库塘,共计9.1亩,清理垃圾漂浮物18吨;清理了3条河道,总长12公里,清理垃圾、杂物20吨;清理了4条沟渠,总长3公里,清理垃圾、杂物400吨;清运垃圾590吨,清理“田园”农业废弃物11吨,对辖区6.8公里海岸线进行了清理,清理清运死亡水草、垃圾86吨。
初雨防控工作是减轻洱海面源污染负荷、保护洱海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洱海保护中取得最有效的经验之一。在这个礼赞劳动、致敬劳动者的节日里,让我们一起向那些坚守岗位、辛勤付出的劳动者致敬,向那些奋斗在洱海保护一线的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
答: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法定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如实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